七部委9负责人"应考"科技经费使用
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环保法修订草案。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成为与会人员关注的焦点。
对如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不少与会人员提出建议。
莫文秀委员认为,民诉法规定,"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环保法修订草案中,作了"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5年以上"、"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限制,两条法律之间有一定矛盾,建议直接沿用民诉法的规定,使相关法律衔接一致。
吴晓灵委员表示,应该对公益诉讼持更加欢迎和开放的态度。她认为,只有老百姓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社会才能进入法治的轨道。
谢小*委员认为,如果地方上出现大量的环保问题,都让全国性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这是不可行的。他认为,地方性的环保组织,如果是合法的,信誉良好的,也应当允许它作为诉讼的主体。
李路委员表示,目前的主体资格排除了在地方民*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忽视了各地区的差异性,而且,全国性的组织对基层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很可能鞭长莫及和力不从心。
任茂东委员建议,如果还没有成熟的考虑,可以只作原则性规定,而不要一刀切,因为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在我国还在完善中,一些具体做法还要在实践中发展,大家都相信最不希望看到的是,由于这一条的规定,反而限制了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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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家组织或获公益诉讼资格
按草案规定,有十多家社会组织可能符合要求,具备公益诉讼资格。但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做过环境公益诉讼业务。
而一些有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尝试的民间环保组织,如"自然之友"等,在地方民*部门注册,而非民*部注册,也非全国性社团组织,根据草案规定,将不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作最新修改,建议表决稿已印发
篡改商品生产日期将吊销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新华社电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获悉,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已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了最新修改,建议表决稿已印发会议。草案明确了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担行*责任、进一步细化了购无理由退货制度。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列举了经营者面临行*处罚的十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是"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建议表决稿将该项修改为"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这样,经营者若有十种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素明说,我国在食品领域用得比较多的物流信息码,是包括生产厂家、运输业、消费者在内的整个供应链中的一个共享数据,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服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现实中常有不良商家将其破坏掉,如法律中明确规定这种行为违法,就能起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