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注基金销售七种异常交易行为
金融界站10月18日讯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
意见从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五大方面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做了相关规定。
内部环境控制方面,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应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业务风险。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同事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业务流程控制方面,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及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措施等被动接受类业务做出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关于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揭示应由总部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合作的服务提供商未经基金销售机构总部书面授权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记起至少保存15年。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七种异常交易行为。
(一)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
(二)
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
(三)
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
(五)
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
(六)
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
(七)
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
会计系统内部控制方面,基金销售机构应将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分别设账管理,建立完善的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应确保各项费用报酬的收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销售合同、代销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并对收取的各项费用报酬开具相应的发票或支付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内部每日完成各销售点与基金销售总部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在外部定期完成与客户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
信息技术内部控制方面,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信息技术负责人和信息安全负责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对重要业务环节应当实行双人双岗。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业务操作等人员必须相互分离,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监察稽核控制方面,基金销售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门或岗位,就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监察、评价、报告、建议职能。遇有如下重大问题,基金销售机构的监察稽核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基金销售机构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
(二)基金销售机构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
(三)基金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